陸晶片廠在臺未經許可設據點 3高層下場出爐

大陸地區高效能電源晶片設計公司「深圳艾科微」3名高層,因未經許可在臺設立據點並從事研發業務,違反兩岸條例遭判刑。(邱立雅攝)

大陸地區高效能電源晶片設計公司「深圳艾科微」負責人張男、營運長馬男及測試部門主管吳男,因未經許可在臺設立據點並從事研發業務,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新竹市調查站移送偵辦,新竹地檢署起訴後,法院判處張天健等3人有期徒刑4至5個月不等,均緩刑3年。

判決樹指出,張男等3人明知大陸營利事業未經主管機關投審會許可,不得在臺設立據點從事業務,爲規避監管,3人自民國109年9月起,先由吳男透過香港心創科名義,在新竹設立臺灣分公司,實則作爲深圳艾科微的研發辦公室。

爲進一步掩蓋行蹤,張男於110年間先後在英屬開曼羣島及新加坡成立公司,並改以新加坡商艾科公司臺灣分公司名義,接續在新竹及臺北設立辦公室,並將香港心創臺灣分公司員工移轉至新加坡艾科臺灣分公司。深圳艾科微則以支付委託服務費等名義,將資金輾轉匯入深圳艾科微公司臺灣辦公室,用以支付員工薪資及研發費用。

案經新竹市調查站查緝,發現該集團在臺非法營運時間長達3年5個月,直到113年2月底因持續虧損才終止營運。法官審理後認爲,深圳艾科微由陸資掌握約15%股份,且董事會成員包含大陸及香港籍人士,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對國家安全、管理制度及交易秩序均造成影響。

法院考量被告3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過去無犯罪紀錄,其公司結構主要仍由臺籍人士主導,與純由陸資主導、嚴重危害國安之情節尚屬有別。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非法爲業務活動罪,判處3人有期徒刑4到5個月不等,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交付保護管束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程,並分別向公庫支付30到40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