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互毆 檢方:逾越言論免責權

臺北地檢署引述釋字第四三五號稱,雖立委言論免責權範圍應做最大程度限定,但仍禁止蓄意之肢體動作;北檢四位主任檢察官分別偵辦立委傷害案共八案,經勘驗錄影畫面後認爲,肢體衝突已逾越言論免責權範圍,被告等人是基於傷害的攻擊行爲,不採信被告事後卸責之詞。

有法界人士指出,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已釋明憲法保障免責範圍,過往也有多案被起訴判處有罪,且當事人提告,司法就該介入調查,檢方起訴無逾越界線問題。

法界人士指出,憲法保障立委行使職權,賦予「言論免責權」,避免受到刑民事追訴;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也明示,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包括在院會或委員會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等,也包含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的發言,除此之外,與職權無關的行爲,例如蓄意的肢體動作,顯然不符意見表達的適當情節,而侵害他人法益者,不在保障範圍。

這名人士表示,檢方起訴藍綠十名立委並沒有侵害國會自主界線;雖說尊重國會自主,但無論藍綠,只要有立委因衝突而提告,司法機關就必須介入調查,再依證據判斷起訴或不起訴,有罪或無罪。

國民黨前立委李慶華二○○九年四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江陳會報告時發言,不滿遭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干擾,要求邱議瑩要有點風度與家教,罵邱是潑婦;邱議瑩則賞了李慶華一巴掌,事後兩人互相提告,李無罪,邱被判處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

立法院二○一○年七月八日審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法案,朝野爆發肢體衝突,民進黨立委郭玟成受到推擠,摔下主席臺,時任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不滿,隨手拔起議場計時器,丟向主席臺,打到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吳額頭當場血流,事後縫了八針,黃最終被判拘役五十五天,得易科罰金。

邱議瑩去年不滿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在議場以手機直播,拿紙扇打羅巴掌,羅提告。臺北地院審理,邱曾掌摑李慶華被判拘役仍未警惕,行爲實屬不該,考量認罪及提升醫療產業創新等,依強暴侮辱罪處拘役十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