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領對方退休年金? 銓敘部、司法院不贊成

有關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修法,立委提案建議,增訂離婚得請求對方享有之職業年金請求權或期待權。對此,銓敘部不贊成,原因是公務員尚未達到退休條件前(未具退休金請求權前),能領多少退休金具高度不確定性。若將職業年金期待權納入得請求分配範疇,實務上恐有爭議。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3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立委範雲等人提案修法,增訂離婚配偶雙方,得請求他方依法令得享有之職業年金請求權或期待權,納入共同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修法提案明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製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配偶之一方得請求分配他方依法令享有之職業年金請求權或期待權,並以其法定財產製關係在該離婚配偶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佔比率,平均分配。

有關配偶請求職業退休金之分配,司法院指出,經行政院召集各部會討論後,將在個別法律中分別訂定規範。

銓敘部說明,爲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精神,「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均定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之規範,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權之行使,以公務員得依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爲限。

銓敘部認爲,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本質爲離婚配偶間之財產分配,是對婚姻生活貢獻之法律評價。如於「民法」統一訂定相關規範,可解決現行各職域退休法制時程與規範不一,造成各職域人員權益落差之問題,並可避免各職域退休法規訂定家事事件規範之妥適性爭議。

不過,銓敘部指出,對於公務員而言,於未成就退休條件前(未具退休金請求權前),就其日後得否辦理退休、以何種事由退休、退休時之資格條件及對應之審定結果、有無依法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情事等,均具高度不確定性。若將職業年金期待權納入得請求分配範疇,實務上恐有爭議。

銓敘部表示,尊重立委提案內容及立院審議結果,但對於「職業年金期待權」納入得請求分配範圍之妥適性,建議審酌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