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家电减征货物税2000元措施 延长2年至2027年

▲财政部次长李庆华出席行政院会记者会。(图/记者陈家祥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行政院今(1日)通过「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修正草案,延长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级、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以下合称节能电器),每台最高减征货物税2000元措施,实施期间至116年12月31日,并增订行政院得视实际推展情况延长1次,以2年为限。

对此,行政院长卓荣泰说,现行货物税条例有关民众购买节能电器退还减征货物税之规定即将届期。为迈向2050净零转型目标,持续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电器,提升高效率电器之市场渗透率,并促进家电产业升级。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财政部会同经济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尽速完成修法。

财政部说明,本措施自108年6月15日起实施,历经2次延长实施期限(各2年),截至114年3月底,已退还减征节能电器约1271万台,减征税额约211亿。预估每年可节电5.15亿度,相当节省电费17.78亿;另外,可抑低二氧化碳排放25.44万公吨。

据经济部评估,本措施有助于我国2050净零转型,达成「能源效率极大化」之目标,且因应114年及115年起将相继实施冷暖气机、除湿机容许耗用能源新基准,续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电器,提升高效率电器市场渗透率并促进家电产业升级之必要,因此延长本措施实施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并增订授权行政院得视实际推展情况延长1次,以2年为限,透过滚动检讨实施成效方式,让政府资源做有效使用。

财政部表示,将会同经济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上开修正法案,期早日完成修法,无缝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