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廠商要自保 律師:別成為針孔幫助犯
「若監視器廠商知道架設機器之目的是攝錄他人身體隱私,卻依然協助架設,就可能構成幫助犯!」針對近日多家醫美診所與月子中心爆發偷拍爭議,律師練鴻慶受訪時表示,不是協助裝設監視器就會受罰,需要看是否爲明知故犯。若業者未來要避免被波及,要向業主確認監視器攝錄的場合,他人並沒有「合理隱私期待」(法律用語)。
明知故犯構成幫助
愛爾麗診所爆發監視器偷拍爭議,警方介入調查,在全臺18間分店中,查扣多部「僞裝偵煙型攝影機」,總裁常如山、謝姓監視器廠商、張姓特助遭檢方聲請羈押禁見。另外在臺南中西區「研醫明醫美診所」,以及全臺多家醫美診所及月子中心也陸續傳出類似爭議。除了消費者權益受到影響,監視器廠商可能也會受到牽連。
對此,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練鴻慶受訪時舉例說,五金店老闆賣顧客菜刀,結果顧客拿菜戶去犯罪,這樣的形式上中性行爲,是否構成幫助犯?最高法院見解是「端視其主觀上有無爲犯罪提供助力之認知與意欲而定」,也就是說,如果老闆知道顧客是要拿菜刀去犯罪,但還是賣給他,可能就構成幫助犯。
確認是否有隱私期待
練鴻慶指出,如果監視器廠商,明知所架設的監視器是以煙霧偵測器爲僞裝,並且很可能攝錄他人身體隱私,依然協助架設,那的確可能構成幫助犯。但如果廠商架設的時候,並不知道監視器未來的外觀,或者不知道該房間是會作顧客隱私使用,那就不符合幫助犯的主觀要件。
爲保萬全,練鴻慶表示,未來廠商在協助架設監視器時,如果不能確定監視器的外觀,那就要向業主確認,在該監視器攝錄的場合,他人並沒有「合理隱私期待」(一個人可以合理的期待,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被他人監控、注視、蒐集資料的自由),譬如說在大廳櫃檯裝設隱蔽式監視器,原則上沒有隱私問題,如此方能有效保護自己。
是否理解錄影目的
德欣法律事務所律師謝祐綸也說,若是診療室、更衣空間或麻醉恢復區等高度隱私場域,因直接涉及病患身體隱私,即使以安全或管理爲由設置錄影設備,法律風險仍顯著提高。業者主張「已籤同意書即視爲同意錄影」,仍須回到實質審查,重點在於當事人是否在充分知情下作出有效同意,包括是否理解錄影目的、使用範圍、保存方式及調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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