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人行道挨罰 騎士申訴「罰鍰3600元變5400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興(化名)去年4月間將一輛機車停放在一處「私人空地」,卻遭警方舉發違規,挨罰3600元,申訴之後罰鍰竟然還提高到5400元,他覺得不合理,這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定事發地點爲人行道,雖然原舉發單誤載違規事實,但不影響裁決機關正確認事用法的權限,最終裁定駁回阿興的告訴。
▲阿興因違規停車挨罰,申訴之後罰鍰金額還「變貴」了。(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2025年4月間將一輛機車停放在臺南市某地點,因有「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牌照已吊扣、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的違規行爲遭舉發,事後收到一張罰單。
然而,阿興表示,事發地點是私人空地,不是道路,當時他已經徵得屋主同意,假如要罰,也應該是罰停車不當,而且申訴期間不能進階處罰,相關單位卻在他提出申訴之後,將罰鍰從原本的3600元改爲5400元,顯然不合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經查,事發地點是供公衆通行的人行道,還是15米都市計劃道路,位於商業區,該區域的建築需退縮3.75米騎樓地或無遮檐人行道,仍是法律所規定的「道路」無誤,阿興的行爲確實違規。
至於罰鍰金額變動一事,法官指出,原舉發通知單認定的違規事實是「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者」,依法所示的罰鍰金額爲3600元,但阿興的機車車牌已遭註銷,所以違規事實應當是「汽車未懸掛號牌,在道路停車」,依法所示的罰鍰金額爲5400元。
法官表示,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錯誤,處分機關可以隨時或依申請更正,這部分有法律明文規定,阿興的機車車牌已遭註銷,縱使原舉發單誤載違規事實,也不影響裁決機關正確認事用法的權限,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