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拒警攔停稽查挨罰…稱收到罰單才知違規 法官信了撤單

于姓男子被控2023年駕駛貨車,經臺南永康永科王田大道左轉進入公司,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挨罰2萬元且記點,他辯沒聽到鳴笛且車內播放音樂,事後警衛也未告知,1年後收到罰單才知道此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採證影片後有疑義,認舉證不足,撤銷原處分。

於說,12月19日11時43分許駕駛貨車左轉要進入公司,公司位在十字路口,左轉後就直接進入公司,當時並不知有警員攔停。他也說,警員追上他時,他已經左轉欲進入公司了,警員鳴笛就短短1至2秒,約3秒他就進入廠區裡面。

他表示,依據採證影像,警員並未到貨車敲門,也未到車前招手。且當時他車內有音樂,進公司前還在觀察哪裡可以卸貨,並沒有逃逸動機,事後警員至警衛室,未請警衛通知他,僅說明要開單便離去,事後警衛也未告知他此事,直至1年過後收到罰單,他才知道當時有警員攔停。

高雄市府交通局指出,經檢視採證影像,可見巡邏警員發現於有「不依號誌指示行駛」違規行爲,後警員騎乘至貨車右後方,並持續以警鳴器及按喇叭示意他靠邊停車,仍未停車接受稽查,仍逕行向前駛入廠區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表示,依勘驗結果可知,警員見貨車違規左轉之際,在對向車道距離貨車違規左轉路口仍有一段距離。警員到達路口右轉時,貨車已經完成左轉,且該公司廠區即在路口行人穿越道旁,貨車車頭至公司廠區大門外區域之際,警員開始鳴按喇叭、鳴笛。

法官認爲,當時警員所騎乘機車並非與貨車十分接近,且位在貨車右後側;直至貨車駛越公司大門內時,警員恰在車輛正後方、左後方;警方停止追緝後駛至該公司管理室時,貨車已經停止在廠區內,仍位在警員目光可及之處。

法官考量,警員鳴按喇叭僅短暫數聲,警笛聲自警員距離該貨車尚有一段距離時響起,雖警員持續縮短與貨車距離,並鳴笛至貨車駛入廠區大門止,但持續鳴笛時間僅有數秒,位置均在貨車後方位置,且貨車車斗較長,警員所在位置均未貼近該車駕駛座附近。

且警員又未進一步以喊話或在貨車駕駛人視線所及明顯之處,以其他足以使駕駛人明確得知警員要求其停靠路邊接受稽查的適當手段。

況且,於如有意逃逸稽查,自會隱蔽行蹤,不可能將貨車駛入公司廠區大門後,直接停放在警員在該處大門目光所及之處,此舉顯與一般企圖逃避稽查者行爲態樣不同。

于姓男子被控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挨罰2萬元且記點,他辯沒聽到鳴笛,1年後收到罰單才知道此事,法官勘驗採證影片後有疑義,認舉證不足,撤銷原處分。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