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狼師偷拍女童 一審判11年

花蓮某國小林姓男代理老師2年前到職半個月期間,尾隨26名女童如廁並用手機偷拍48次,遭花蓮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圖爲花蓮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某國小林姓男代理老師2年前到職半個月期間,竟尾隨26名女童如廁並用手機偷拍48次,林男得知家長向校方舉報還刪相片企圖滅證,去年遭檢方起訴。花蓮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林男2次犯行得逞、46次未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48罪判處累計18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全案可上訴。

32歲林男民國102年至110年期間,曾性騷擾未成年少女、尾隨成年女性進入居住社區樓梯間、在公開場所用手機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風光,因最後都與受害者和解未留下前科紀錄,沒有被登錄在不適任教師的系統。

林男113年8月1日在花蓮某國小擔任高年級導師,同年8月28日至9月12日趁學生暑期返校和開學上課時,頻繁尾隨女童進校內某大樓4樓男女共用友善廁所,拿手機從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縫隙,由上而下偷拍如廁畫面。

1名受害女童發現被偷拍後,家長馬上向校方舉報,林男企圖刪除手機裡的相片滅證,不過尾隨畫面全都被走廊監視器拍下,全案經檢警調查偵辦,去年1月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

花蓮地院1月8日一審宣判,判決書指出,據監視器畫面及手機數位辨識資料,林男開學首日便頻繁尾隨學生進廁所,犯行多達48次,共26名女童受害。

法官痛批林男,身爲老師應負責教導、保護女童,卻背棄職務與學生對他的信賴反覆犯行,造成校園不再安全,也讓受害者對如廁感到恐懼與厭惡,甚至影響女童未來與異性相處模式及人格形成。

法官認定林男48次偷拍中,2次拍到影像犯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各處有期徒刑7年3月;其餘46次雖未取得影像證據,但遭監視器拍下進入女廁着手犯罪,各判3年8月,合計4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並沒收作案手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