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賭男老來貧病無依 3子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
彰化1名老翁年輕時好賭又不顧家,年老貧病無依,其3名子女聲請免請扶養義務,彰化地院判準。(本報資料照片)
種什麼因,得什麼果。彰化1名73歲老翁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因病就醫積欠醫藥費,醫院社工聯繫其3名子女支付醫藥費,然其3名子女以老翁年輕時沉迷賭博及積欠賭債,曾在外面另有非婚生子女,無故對子女等未盡扶養義務,也曾家暴,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彰化地院日前判準,全案可上訴。
聲請人、即3名子女庭訊指出,他們自有記憶起,即必須與母親從事家庭手工餬口,母親於他們就讀念幼稚園後,才覓得作業員工作,每日加班至晚間9點、10點多,週日若無上班,也需與他們製作手工或另外打工,長期以來他們和母親積欠外公、外婆、彰化阿姨債務。
3名子女稱,父母離婚後,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幾乎未與父親聯絡至今。父親年輕時不務正業、沉迷賭博及積欠賭債,對他們3名子女自年幼起至成年止,不僅未提供金錢供家庭使用,長期在外,曾在外面另有非婚生子女,無故對他們未盡扶養義務,更不乏對他們及母親施加肢體及言語暴力,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2款、第2項規定,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扶養義務。
3名子女母親到庭證稱,其約於65年結婚,婚後丈夫只會賭博,未曾負擔任何家庭開銷及扶養照顧子女責任,僅能依靠她做手工、向親友借款及後續到工廠上班,來獨自承擔家庭生計並照顧子女,丈夫也會對其家暴。
老翁答辯,於民國78年至109年間,未與3名子女同住,自行在外租屋居住並經營小生意;他之前還與妻兒同住時,將所得金錢均用於生意之上,未曾負擔女子等生活費,亦未分擔照顧女子等責任,同意子女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法官審理指出,該老翁現無工作或固定收入,堪認老翁現已無資力支付自己日常生活費用,核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其3名子女現已成年,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自應對老翁負扶養義務。
然老翁不論與妻兒同住,抑或自行在外租屋期間,均未曾支付妻兒生活費用或分擔照護子女等之責,堪認其3名子女主張老翁對他們自幼即無正當理由未盡任何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爲有理由,從而3名子女主張免除對老翁之扶養義務,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