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儘速修訂《學校衛生法》(徐志雄、翁瑞宏)

依據現行《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需達一定班級數(40班)方須設置專任營養師。(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依據現行《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需達一定班級數(40班)方須設置專任營養師。這項門檻在實務上造成嚴重的專業不均與城鄉差距:全國約8成中小型學校,特別是偏鄉或資源相對匱乏的微型學校,長期處於專業食安人力的真空地帶。這些學校往往必須仰賴跨校支援,或由缺乏醫衛背景的教職員兼辦,導致校園食安管理在專業不足下,被簡化爲營養業務的附屬工作,形成制度性的邊緣化。

然而,這樣的制度設計存在根本性的邏輯謬誤。食安並非單純膳食設計的延伸,而是一項涉及風險辨識、流行病學監測與環境控制的公共衛生工程。即使在已配置營養師的學校,若強行要求其承擔涉及跨縣市食材供應鏈風險分析、病原體溯源等工作,不僅超出其法定專業職掌,也難以建立穩定且持續的監測機制。以錯置的專業承擔高風險責任,本質上即是一種對學生健康的制度性冒險。

在現行體系中,多數食安措施仍停留於事後應對,例如事件發生後的通報與責任釐清。然而,對於集中供餐這類具備高度羣聚風險的系統而言,真正關鍵在於日常運作中的預警機制,包括供應鏈風險評估、作業環境微生物監測、異常數據判讀,以及潛在羣聚事件的早期偵測。

從公共治理的成本效益觀點來看,「事前預防」的專業投入,遠低於「事後補救」所需付出的社會代價。 一次大規模食物中毒事件,其隱沒成本不僅包括緊急醫療資源耗損與停膳衝擊,更涵蓋家長對政府治理信任的崩解。若缺乏具備流行病學能力的公共衛生專業人力進行風險阻斷,校園食安將持續陷入「出事、補救、再出事」的惡性循環。

檢視現行法規,可見制度設計存在明顯斷裂。《學校衛生法》雖已建立護理人員與營養師的配置基礎,分別對應個體照護與營養支持;然而,面對羣體性健康風險,卻缺乏相應的「羣體防衛」專業角色,使校園食安防線長期停留在「品質管理」層次,無法進入現代化的「風險治理」架構。

此一缺口並非無解。《公共衛生師法》已明確賦予公共衛生師執行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品質管理及防制規劃等職責。制度所需專業早已具備法源基礎,關鍵在於教育主管機關是否決心將其納入校園治理體系。

因此,《學校衛生法》應儘速修訂,進行以下制度性調整:

一、專業人力法制化:將公共衛生師納入學校法定專業人員,與護理師、營養師共同構成校園健康「三本柱」。

二、職責專業分流:營養師專責營養與膳食品質,公共衛生師專責食安風險監測與預警,避免專業錯置。

三、區域支援機制化:檢討現行人力配置門檻,針對小型學校建立「區域公共衛生師支援系統」,彌合城鄉專業落差。

校園食安問題的本質,在於制度是否能對應風險。缺乏事前預防機制的食安體系,本質上只是在延後健康風險爆發的倒數機制。 真正的行政效率,應來自專業分工,讓「對的人做對的事」。補上公共衛生師這一環,不應再等待下一次集體食物中毒事件後才倉促啓動,這纔是當前最迫切的校園健康治理課題。(作者徐志雄爲公衛師、翁瑞宏爲臺北市公衛師公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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