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孩子慘遭9人霸凌 家長怒告求償300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涉案學生和家長需賠償被害學生24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市某國中113年9月發生校園衝突事件,因霸凌畫面在網上流傳,引發軒然大波,事後校方行政調查認定「校園霸凌案成立」,被害學生依此向9名涉案學生和家長求償300萬元連帶損害賠償,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爲該霸凌事件屬偶發單一事件,裁定動手與圍觀助勢的學生和其家長,需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學生因對同校顏姓學生心生不滿,113年9月30日當天上午8點多,夥同林生、葉生等8名同校學生,共同基於傷害、強制及妨害秩序犯意聯絡,攜帶汽水瓶、水泥塊及鋁棍等,前往該校南樓1樓廁所聚集,一羣人徒手痛毆林生、用腳狠踹被害學生的胸部,持鋁棍連續毒打被害人,導致顏生背部、胸部挫傷、腹部鈍挫傷,且涉案學生還強行勒令被害人下跪、連喊3次對不起並磕頭道歉,整個施暴過程全程被另名涉案學生以手機錄下,部分學生則在一旁圍觀助勢。
顏生事後惠控訴涉案學生長期向他索取財物,其中1人長期每週2次向他強索20元早餐費,而陳生更長期以隔天會還錢等言語,逼他購買巧克力、電子煙、香菸,甚至支付網路購物費用與生活費,累積金額高達4萬2055元,但多次向對方要求還錢都被不予理會。
不過加害學生和家長認爲,當天在廁所動手的客觀事實大多不爭執,強調只是一般偶發衝突,至於4萬多元的早餐費與借款,雙方只是在福利社請客付錢或代購商品,並非借貸關係,並提到加害學生就讀國中、無收入,原告請求連帶賠償300萬元顯屬過高。
判決書指出,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法定定義,成立霸凌必須符合「持續性」要件,也就是排擠或欺負的行爲,必須一再持續發生,或者在某一段期間內不斷持續。然而,校方的霸凌調查報告以及原告所提出的事證,全都只針對案發當天那一起廁所毆打與強令下跪的單一衝突進行調查。
法官認爲,被害學生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除了這起單一事件之外,過去還有其他類似的肢體或言語欺負行爲一再發生,因此在法律定性上,這起事件不屬於持續性的校園霸凌,而是屬於法定的集體共同侵權行爲。
另針對4萬多元早餐費和借款,法官認爲原告舉證不足,求償全數駁回。另在精神慰撫金酌定上,法官審酌顏生的醫院診斷證明書,其傷勢登載爲皮肉傷;在衡量人格權、傷勢、生活影響以及學生的經濟承擔能力後,判定集體施暴的慰撫金以24萬元爲適當,另有1名涉案學生因飆粗口,辱罵名譽侵害部分須再連帶賠償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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