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地下匯兌 一審判11年8月

掀起「88會館」之亂的招待所負責人郭哲敏,29日被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處11年8月徒刑。郭的委任律師張慶宗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上訴。(柯毓庭攝)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及地下匯兌218億餘元,新北地方法院29日審結,從重依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得經營匯兌業務罪,判郭11年8月徒刑,沒收扣案犯罪所得651萬2959顆泰達幣、約新臺幣1億9238萬餘元、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35億1370萬餘元。同案被告郭的小弟張旭升、大帳房杜韋蓁則各判刑9年8月,另依20個洗錢罪,各判7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

郭哲敏的委任律師張慶宗對判決表示遺憾,強調合議庭未詳查郭哲敏部分、採信涉嫌造假不實的證據,「這個判決有相當大的問題!」收到判決書後會立刻上訴。新北地檢署則說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張旭升、杜韋蓁另捲入必礦科技負責人、因涉及詐欺和洗錢等罪被起訴後潛逃海外的林秉文詐騙洗錢案,案件仍在新北地院審理中。

判決指出,郭哲敏爲AE集團負責人,2018年起至2022年底,研發線上賭博網站「包網平臺」出租給大陸、香港與東南亞賭博業者,業者預繳額度費用即可開通串接在平臺上的博弈遊戲與出金系統,集團則向賭博業者抽成結算盈利,由杜韋蓁負責記帳,獲利約35億7943萬餘元。

郭哲敏爲使博弈的不法所得能使用,再利用AE集團地下匯兌,將不法利益匯回臺灣,並提供有需要匯兌的客戶使用,檢方估計從事地下通匯4年、經手金額高達218億839萬餘元,最後郭再以人頭公司等方式洗錢轉成合法收入,獲利1億2666萬餘元。

合議庭審酌郭哲敏、張旭升與杜韋蓁等人否認犯行,爲圖個人私利分別共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衆賭博,又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掩飾犯罪所得,妨害我國金融交易秩序,應予處罰。合議庭認定郭哲敏爲全案首謀,且洗錢金額已達1億元以上,認定郭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得經營匯兌業務」罪,還觸犯賭博、洗錢與組織犯罪等罪,從重依違反《銀行法》判處11年8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