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站/法匠式判決 重創打詐與司法

民衆對詐騙深惡痛絕,其中做爲主要犯罪工具的人頭銀行帳戶,二年前修法納管,簡化交付帳戶構成要件,但臺南地院一起無罪判決,採嚴格論罪標準,忽視盧女交付帳戶目的,不僅重傷「打詐國家隊」士氣,傷害的還有百姓對司法的觀感。

二年前修正上路的洗防法新制,增加無故交付複數帳戶罪責,除防堵人頭銀行帳戶成詐團洗錢之用,也簡化辦案單位舉證人頭帳戶幫助洗錢要件。

爲何是三個,不是兩個、四個或五個?法條雖未敘明,但依據社會通念,即便是親友也不見得會交付帳戶、密碼,何況無故將帳戶交付不熟悉之他人;政府打詐多年,早將這類做法認定具有幫助洗錢的主觀或不確定故意,將人頭帳戶列爲洗錢共犯。

法條修正後彌補檢方舉證人頭帳戶幫助洗錢的難處,但盧女一案的法官將法的構成要件侷限在文字,忽視盧女交付帳戶目的,恐有法匠之譏。

對絕大多數升斗小民而言,詐騙之所以可惡,是因爲充斥在每個人身邊,包括網路購物、盜刷信用卡或假檢警列警示帳戶等;五名被騙民衆匯入盧女帳戶的款項,就是這類小額詐騙的受害者。

詐騙集團行騙要靠管道可以收錢,人頭帳戶是整個產業鏈中重要的一環,修法增訂「交付帳戶罪」就是爲了補強打詐網;若法官無法將心比心,心證與百姓的痛脫鉤,只追求形式上構成要件,那麼再多法條修正,也難以換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