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站/大陸以法打獨 恐加大力道

今年大陸人大常委會、「兩高」工作報告用語,整體看來,對臺法律戰的意味似乎更濃,凸顯陸方在打擊臺獨上,運用法律手段仍會是今年工作的側重。

此次大陸最高法院院長張軍工作報告,罕見納入「破壞國家統一」來形容富察案。該詞彙在大陸法律體系中,以往主要是面向已納入中共統治的邊疆地區,如官方曾多次批評達賴喇嘛利用宗教破壞國家統一、也曾有多位維吾爾族高級幹部被以大陸刑法第一○三條「組織、策畫、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名判刑。相關用語先前甚少用在涉臺案件,即使「反分裂國家法」也未有提及。

按國臺辦先前說法,富察系以「煽動分裂國家罪」遭判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可供對照的是去年大陸最高法報告提到的楊智淵案,用語是其「宣揚臺獨分裂主張、實施臺獨分裂活動」,並以「分裂國家罪」判刑。相比之下,大陸最高法的表述有別,除了罪名不同,還可能在於兩人戶籍之殊,富察被捕時仍有大陸戶籍。更早的施正屏、李孟居案,最高法的報告則是以「妄圖分裂國家的犯罪分子」形容。

雖然「破壞國家統一」的概念,在二○二四年大陸「兩高三部」的懲獨廿二條文件就寫入,但今年明確將這一概念納入張軍報告的涉臺論述,至少也是廿年來「兩高」報告中首度出現。過去一年大陸相關作爲,已有對民進黨立委沈伯洋父親的公司予以懲戒,將內政部長劉世芳、教育部長鄭英耀列爲「臺獨頑固分子」,檢察官陳舒怡列爲「臺獨打手幫兇」等。

觀諸這幾年「兩高」報告,「以法打獨」的意味確實不曾消散。加上今年大陸政府工作報告說要「堅決打擊臺獨分裂勢力」、大陸政協主席王滬寧日前也重申「堅決反對臺獨分裂和外部勢力干涉」。未來被其認定爲「臺獨」者,陸方恐會有更多法律工具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