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創投 要課最低稅負
爲鼓勵支持新創事業發展,現行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可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期間內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日前預告,創投合夥人若爲個人,其源自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須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也就是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自設立的會計年度起十年內,該創投合夥人所獲配的有限合夥盈餘,若屬於《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營利事業的合夥人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解釋,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若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要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但現在符合產創條例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中,歸課進個人所得部分中,有些是證券交易所得,爲使課稅效果一致,此次預告特別再強調,若符合產創第23條之1的證券交易在歸課到個人所得後,仍要計入個人最低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