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車要求「禮讓手扶梯左側」 臺北男1動作被判拘役30日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前年3月間在臺北市某捷運站出口搭乘手扶梯,爲了趕車想請站在前方的民衆禮讓手扶梯左邊通道,雙方卻因此發生爭執。雖然阿輝辯稱當時擔心對方逃跑,所以依法將人當成現行犯壓制,但高等法院法官沒有采信他的說詞,日前依犯傷害罪,判處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阿輝爲了手扶梯「讓道」問題,與其他民衆發生爭執。(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2024年3月間在臺北市某捷運站的出口處搭乘手扶梯下樓,想要從站在手扶梯兩側的A、B兩男中間通過,A男說了一句「下次走樓梯」,雙方隨即爆發言語爭執,過程中他又聽到B男說,「Who the f**k are you?」他一氣之下便拉着B男的手腕,將人從手扶梯上拉扯至平面處理論,導致B男手腕受傷,進而挨告。

阿輝到案後矢口否認傷害犯行,他辯稱,當時爲了趕車,想請前方的A男禮讓手扶梯左側通道,卻遭到言語挑釁,於是決定出聲糾正,結果又遭到B男暴衝式英文三字經辱罵,當下先以口頭與手勢示意,要求一起去找站務中心工作人員評理,但遭到拒絕,他判定對方有逃逸的可能,纔會依法將人當成現行犯壓制並決定報警,過程中沒有做出任何攻擊動作或說出威脅言語,B男之所以會受傷,也是心虛想要逃跑所導致。

然而,阿輝一審仍被依犯傷害罪,判處拘役55日,他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法官認爲,經檢視站內的錄影畫面檔案,發現是阿輝先與B男發生口角衝突,B男沒有做出任何肢體動作或逃跑行爲,他卻抓住B男意圖將人拉下手扶梯,完全不顧B男抓着手扶梯掙扎,以及旁邊A男的勸說,他仍繼續抓着B男大約13秒才鬆手。

法官表示,從現有證據看來,阿輝聲稱是「怕B男逃逸因而將其逮捕並扭送員警」,這部分的說詞難認可採,最終仍認定他具有傷害不確定故意,裁定撤銷原判決,改依犯傷害罪判處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