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 訂禁奢條款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17)日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針對詐欺案被告增訂「禁奢條款」,另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要件,針對造成100萬元以上之高額財產損害,或教唆、利用未成年人、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的詐欺行爲,加重刑責。
昨日初審條文明定,使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0萬元者,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若利益達1億元,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此次修法有三方向,包括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加強保障。劉世芳指出,此次針對涉案嫌疑人列入「禁奢條款」,例如像太子集團,這些詐騙集團大搖大擺地吃喝玩樂,對詐欺案被害人而言情何以堪,因此修法增訂,法院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爲人犯罪後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爲科刑輕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