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野生動物 「三不」避觸法
羅姓女子嚇阻鳳頭蒼鷹叼捕鴿子,遭民衆檢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檢方不起訴,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表示,法條上對騷擾動物認定確實較爲嚴謹,通常是有長期干擾或導致動物傷殘等具體影響纔會起訴,民衆若發現野生動物,仍應遵守「三不原則」避免觸法。
動保處動物救援隊長陳瑞濱表示,野保法對於「騷擾」有明文規範,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行爲,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在行政端對干擾行爲的認定確實較爲嚴格。陳說,若有長期干擾或導致動物傷殘等具體影響,也會被檢察官起訴。
陳瑞濱說,臺北市較常見案例,如過去有人爲了拍攝臺灣藍鵲,以食物引誘或者模仿鳥叫,吸引動物接近,行政端上就會認定影響野生動物或自然界正常運行,若接獲民衆通報或稽查發現,就會依法取締;如涉及保育類動物,案件會進一步移送地檢署偵辦。
陳提醒,民衆如發現野生動物,要遵循不接觸、不干擾、不餵食「三不原則」,發現人爲干擾保育類野生動物可撥打動物保護專線一九五九,所在地縣市動物保護機關將即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