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漏稅 換負責人也沒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有漏稅、短報或其他違章情形,應以違章行爲發生當時登記的負責人作爲處罰對象,即使事後變更負責人,也無法規避責任。

臺北國稅局查獲,有獨資商號在遭稽徵機關查獲違反稅法規定後,試圖透過變更負責人方式,規避補稅及相關處罰。不過依財政部函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即使已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只要查獲違章事實發生在變更之前,仍應以違章行爲發生時登記的負責人作爲論處對象。

國稅局說明,獨資商號與公司不同,不具有獨立法人格,雖然對外是以商號名義從事營業活動,但相關權利義務實際上仍歸屬於出資經營的自然人,也就是負責人本人,因此,若獨資商號違反稅法,依法應由當時經營該商號的負責人承擔補稅及受罰責任。

國稅局提醒,獨資商號負責人應確實依規定辦理稅務申報,避免因疏忽而產生漏稅或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