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免徵牌照、貨物稅 延長5年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貨物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民衆購買電動車並完成登記者,貨物稅、牌照稅等免徵優惠延長五年,至二○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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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優惠規定,原將於今年底到期。行政院及衆多朝野立委都提案,將相關征稅優惠規定延長,並於上週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延長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間五年;而立法院也於昨天三讀通過修正「貨物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貨物稅條例」刪除「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並將徵稅期限延長至二○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一四○萬元計算之稅額爲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使用牌照稅法」則指出,各縣市政府直至二○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對完全以電能爲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包含電動汽車、電動機車。
立法院會昨也通過附帶決議,請衛福部、財政部在三個月內提強化復康巴士、長照交通車輛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