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複合型光電 擬簡化認定加速環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環評法部分條文,限制光電開發,要求開發前應實施環評。經濟部官員說,光電本來就是低密度開發,在環評機制下,正與環境部協商,針對地面型複合型利用、附屬設施,爭取簡化或標準化的認定,以加速環評審查。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環評法部分條文,增訂太陽光電系統條款,明訂在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溼地、特定農業區;以及山坡地及水上設一定以上裝置容量及面積的地面型及水面型等,共十類案場,開發前應實施環評,但排除屋頂型或規模較小的自用發電系統。
經濟部推動光電策略,向來是採屋頂型優先,地面型複合利用爲主。因應新環評法,經濟部正與環境部協商,對於地面型複合式利用能採簡化、標準化認定,使漁電共生、農電共生推進。
經濟部表示,過去光電環境影響的審查機制採分流進行,在環境敏感區如山坡地的大型案場走環評機制、漁電共生專區設置則走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均已分流設立明確規範與機制把關。這次修法未考量地面型光電以複合利用爲主,型態多元、申設程序及目的也各異,一致需要走一到兩年的環評程序。
經濟部官員說,環評法通過後,屋頂型是指已取得建照及使用執照建物,其屋頂型光電不用經過環評;但目前很多地面型或屋頂型光電案採複合式利用方式,例如在簡易農舍、或漁塭上架設簡易屋頂、地面型光電下種植作物,對於農場、或漁塭屬附屬設施,希望有較簡易或標準化的認定,以加速環評流程。
舉例來說,部分偏遠地區居民、或農漁民,在漁塭塭堤設置地面型光電,希望自發自用以減少抽水等設備之用電成本,未來極易因裝置容量超過本次修法的一百平方公尺(約十kW)上限,設置光電板也需委託環評廠商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此外,經濟部指出,未來若光電板設置距離靠近或僅有道路等公共設施相隔,這次修法強制將鄰近周遭的案場合並計算,漁塭等農業使用面積廣大且彼此相鄰,則需與鄰居合併爲一案、協調設置,否則就需要單獨進行環評程序,勞民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