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業者趕工 離岸風電3-3期打出最長營運35年優惠

離岸風電3-3期今(29)召開行政契約說明會,經濟部明確獎勵機制爲「20+10+5」。風電商提前完工或連結在地經濟效益,一座風場營運最多可延長到35年。圖爲先前海龍二號風場完成海上變電站安裝。(海龍風電提供)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業者撤案不斷,爲化解新一期投資疑慮,離岸風電3-3期(第三階段第三期)今(29)召開行政契約說明會,經濟部除強調ESG評分在地合作不限業別與形式外,獎勵機制也明確爲「20+10+5」。只要風電商提前完工或連結在地經濟效益,一座風場營運最多可延長到35年。

但反向也納入「一年彈性併網機制」,如來不及完工,但工程進度達到一定門檻,風場允許晚一年營運。經濟部能源署指出,考量風場規劃、調度大型施工船等問題,給予延後一年彈性併網彈性。但業者需在獲配年度,至少完成100%水下基礎安裝或50%風機並聯。舉例,風場原定2031年營運發電,當年風機如已並聯一半,可允許延到2032年。

離岸風電3-3期容量共3.6GW(百萬瓩),目標2030到2031年完工併網,選商打分除看開發商實績、財務及專案執行,這期開始因爲取消國產化,新增ESG規劃及能源韌性兩個評分項目,合計佔20分。

對於ESG在地產業及經濟效益內涵,能源署說明,此項主要強調「在地」合作,至於合作形式及業別,不管是製造業、服務業、海事工程業,或是產業人才培育等都算。

獎勵機制部分,先前爲鼓勵業者提前完工或在地連結,要多送5年售電期限獎勵。但因爲依照《電業法》,業者風場營運20年後,本就可申請10年展延,「20+N(5年)」反引來風電業者疑慮影響既有展延,造成投資變數。

爲化解不安,經濟部今提出更明確的「20+10+ 5」獎勵機制,也就是業者最多可營運到35年,不會影響原有依法展延權利。

能源署強調,業者20年電業執照期滿後,經審查覈準本至多可延10年,現在3-3期,是在此之上,另多給5年延長。業者要拿到,條件是提前完工併網,或達成在地產業及經濟效益、能源韌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