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未載明總價 按預估金額繳印花稅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合約每件應依照承攬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如果承攬工程合約書的承包總價就工程造價與5%營業稅額有「分別載明」,則工程合約書可依工程造價金額,依法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所附的價格明細表若已載明「含稅」、「稅捐」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營業稅,也可針對合約所載總額扣除營業稅後金額依照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舉例來說,工程承攬合約1,050萬元,一般來說,以承攬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時,應繳納印花稅1萬500元,但契約書載明含稅,可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依實際工程造價爲1,000萬元,應繳千分之1印花稅,也就是1萬元。
至於,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並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時,該如何繳納印花稅?稅務局表示,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依照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