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力級次表修正 反而擴大城鄉差距

財力級次表修正,反而擴大城鄉差距。美聯社

主計總處近日發佈新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簡稱地方財力級次表),自115年度起適用三年。相對於行之多年的舊版(112~114年度),新版呈現出乎意料的突兀且劇烈的變動,引發輿論大譁。

第一個突兀,來自於主計總處在去年8月大幅修訂補助辦法。原來的「一般補助款」,用於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四項,改爲定義不清、模棱兩可的「經常性、普及性、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財政均衡」等事項。而「計劃型補助款」,原來限於「具外部效益」的建設或計劃,明確列出效益涵蓋廣、跨越地方間的建設、具示範性之重大建設計劃及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等,現改爲「一般性補助款補助範圍以外之事項」,變得可有可無。因此,修改後的兩類補助款,無論在定義上或認定上,都導致中央和地方的見解歧異,而衍生執行上的爭議。

第二個突兀,是舊版的財力級次,專門針對計劃型補助款,且以「附表」正面表列補助事項,按級次分別訂定補助比率,各中央機關有明確依據可資遵循。而新版的財力級次表則是含混通用於一般及計劃型補助款,設定補助比率上限爲90%,等於實質減少補助,且各種財力下的補助比率,交中央各機關決定,反而無所適從。

最大的突兀,就是財力級次表的標準做了劇烈的調整。舊版將六都和16縣市區隔,就像球賽按照實力分組,競賽上比較公平。六都部分,直接將臺北市列爲第一級,將新北、臺中列爲第二級,桃園、臺南、高雄列爲第三級。縣(市)政府,則列爲第三級(新竹縣、市及金門)至第五級。非常吻合當時六都財政普遍優於縣市政府的實況,普受地方政府認同與接受,且以最近三年度「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平均值當作財力指標,客觀而且不受短期政策變動的衝擊。

但是,新版補助辦法在財力級次,「歲入」用舉例說明方式,改爲近三年決算審定數「加計財劃法修正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影響數」設算,可說是「於法無據」。而且將財力懸殊的六都與16縣市放在一起比較,導致財力級次翻天覆地的劇變。

問題是,在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上,過去六都就佔了約62%,16縣市加鄉鎮市僅佔38%,富都分配比窮縣還多,造成城鄉差距擴大。因此,新財劃法除了擴大統籌稅款規模,打破中央集錢之外,在統籌稅款的水平分配上也改善了長達25年的不公平,降低六都分配的比率到54%,提高縣市(及鄉鎮市)比率達46%,明顯縮小城鄉差距。

因此,主計總處加計「統籌稅款影響數」,無異是曲解更公平的分配機制,當作窮縣搖身一變爲財政鉅富的指標,就像一級貧戶突然拿到比較多的救濟,竟然將之和富人相提並論,變相處罰窮縣。

也難怪,新的財力級次表,將公認爲第五級窮縣的臺東縣,冤枉地「被」視爲富縣,且拉高到和臺北市齊頭的地方財政的首富層級,花蓮縣從第五級竄升爲第二級。反而原屬第三級的高雄市,過去三年度分配到補助款爲六都的最多,臺南市也排名第四,統籌稅款加計補助款的「整體財力」明顯優於16縣市,新表竟然驟降爲第四、五級,財政上錯列爲比花東還窮,將來反而又分到更多的補助款,更擴大城鄉差距,令人啼笑皆非。

最後,賴政府不久前決定對新財劃法「不副署、不公佈、不執行」,已經加劇朝野衝突;而主計總處在8月底就通知地方政府將補助款列入其預算,劇變的財力分級表勢必造成地方政府必須重編補助款預算,將更激化朝野之間的對抗。主計總處應重新檢視新財力級次表的缺失,再聽取各地方的回饋意見,重擬更衡平合理的財力級次之前,應再沿用舊錶一年,事緩則圓或許可爲朝野對峙打開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