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豬隻屠體與內臟非法流用 得併科重罰8,000萬元

在食品端,衛福部食藥署已表示,業者如使用工業級雙氧水加工食品,將違反食藥署主管之《食安法》第十五條第十款規定,相關產品應沒入銷燬,且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農業部表示,國內屠宰場皆有屠檢獸醫師進駐,經檢查判定不合格之豬屠體或內臟,均潑灑藍色改質劑後廢棄,避免遭取用。

農業部強調,爲確保國內畜牧產業永續發展,該部積極推動各項防疫管控措施,已取得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我國爲口蹄疫、豬瘟及非洲豬瘟非疫區。對於特定不肖食品業者違法,已嚴重影響國內養豬產業形象及努力,更造成消費者恐慌,損害農民多年辛勤飼養豬隻的心血,農業部絕不容忍。

此外,屠宰場產出的廢棄屠體內臟,須依規定填報化制三聯單並通知具合格證之化制原料運輸車載運至化制場處理,運輸車均裝設GPS定位系統,相關管理單位可即時追蹤回溯運送軌跡,進入化制場後有駐場人員覈對三聯單並清單數量,且場區有裝設監視器。農業部防檢署亦不定時派員現場稽查,另專人調閱監視器影像資料,確保人員確實清點原料數量及清潔消毒作業,強化管控以避免非法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