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副署爭議司法院明赴立院專案報告 強調無相關解釋或裁判

司法院所提交的專案報告表示,過去從未針對法案三讀後的應行程序、行政院不副署、覆議案決議之處理方式做過憲法解釋,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不宜亦未便表示意見。(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行政院長卓榮泰揚言不副署法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翁曉玲增列議程,要求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行政院秘書長張惇涵等人明(18)日至委員會備詢;其中也獲邀出席的司法院所提交的專案報告表示,過去從未針對法案三讀後的應行程序、行政院不副署、覆議案決議之處理方式做過憲法解釋,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不宜亦未便表示意見。

翁曉玲16日增列週四司法委員會議程,新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經行政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移請立法院覆議,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不依法副署、總統不依法公佈施行,對我國憲政民主及法制之戕害及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進行專題報告,邀潘孟安、張惇涵、司法院與法務部列席說明。

其中司法院專案報告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就《憲法》第37條「總統公佈法令方式」、《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之應行程序」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行政院就立法院所爲覆議案決議之處理方式」之規定,尚無相關解釋或裁判。

專案報告指出,於大法官釋憲實務,乃至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以來,上開關於《憲法》憲法第37條所定總統公佈法令之方式、行政院院長副署之性質及不爲副署之效力,《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之應行程序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就立法院所爲覆議案決議之處理方式,尚無做成相關之解釋或裁判。

專案報告提到,我國院際之間權限爭議之處理,《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權;對於國家最高機關或立委行使職權認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以及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憲法訴訟法》明定各該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要件。

專案報告指出,有關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爲宣告違憲之判決」;有關立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第49條規定:「立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爲宣告違憲之判決」。

專案報告表示,有關機關爭議案件,《憲訴法》第65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爲機關爭議之判決,並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爲之;是本於司法最後性原則,國家最高機關間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應盡力協商,於無違憲政秩序下儘可能排除爭議狀態,使能盡憲政機關之權責,並使司法權不過早介入,以維憲法上之權力分立原則。

專案報告強調,司法院大法官執掌解釋憲法,並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就未來可能由憲法法庭審查之標的或個別憲法議題,應由大法官依具體個案審理決定,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不宜亦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