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攤口角持燈管戳瞎友 莽男累犯二審維持原判
高高院認爲蔡姓被告未能理性解決紛爭,暴力行爲對被害人生活造成劇烈影響,依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資料照片)
蔡姓男子113年8月在梓官區,與同樣姓蔡的友人發生爭執,竟持日光燈管砸向對方頭部,燈管破裂後,蔡男仍持續持破裂端戳刺對方左臉,導致對方左眼失明。橋頭地院審酌被害人無意調解且蔡男前科累累,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蔡男3年4月徒刑,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日前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兩名蔡姓男子本爲友人,案發當時在檳榔攤外聊天,因故爆發口角後,蔡姓被告雖沒有故意要傷害對方造成失明的意圖,但身爲具備社會經驗的成年人,應可預見持尖銳玻璃物品攻擊臉部極可能傷及眼睛;而蔡姓被告在燈管破裂後,仍持續朝對方左臉戳刺,造成被害人左眼受到外傷性眼內炎、淚小管斷裂等重創,送往高雄榮總多次手術後,左眼視力僅剩光感且低於0.01,判定爲嚴重減損視能,最終左眼功能無法回覆,符合刑法重傷害定義。
法官調查發現,蔡姓被告素行不佳,過往有妨害自由、公共危險、傷害、毀損、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紀錄。被告在一、二審開庭時雖坦承犯行並表達和解意願,但被害人因身體遭受難以回覆的重殘,心理極度痛苦,明確表示無意參與調解,雙方至今未達成賠償協議。
橋頭地院一審時,審酌蔡姓被告生活背景、學識與經濟狀況,法官認爲蔡姓被告未能理性解決紛爭,暴力行爲對被害人生活造成劇烈影響,依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高院認爲原審量刑妥適,判決維持原刑度,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