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法三大爭議 勞動契約入法無共識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2日針對「保險法第177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公聽會討論,討論提綱有三,一是金管會是否宜針對保險業務員和保險公司間的勞動契約訂定相關規則,二是如何藉公私協力完善規則,三是由工會共同辦理業務員教育訓練的可行性。工會和部分立委主張法律應介入釐清權責,落實勞權保障,學者多不贊同將勞動契約納入保險法中,此次公聽會並未形成具體共識,有待進一步協商。
公聽會首要焦點在於金管會是否宜針對業務員勞動契約訂定規則。由於保險業務員與所屬保險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有僱傭制、承攬制、混合制等多元形式,雖是由市場機制勞資雙方形成,但工會認爲現行制度對保險業務員的勞工權益保障不足。
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理事長張煒如直言,現行制度使得逾37萬名業務員長期處於權利失衡,懲處機制加重卻缺乏相對保障,主張應納入勞動權益保障,並強化工會辦理教育訓練的角色,同時,政府推動AI政策時,應兼顧勞動權益保障,避免造成市場與就業的結構性衝擊。
立委林思銘、賴士葆指出,業務員長期受公司高度管理,卻面臨權責模糊、保障不足的處境,金管會不應以市場紀律爲由迴避勞動爭議。
多位學者與專家對保險法直接介入勞動契約狀態持保留或審慎態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林佳和指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金管會)強制規定人民與公司間的契約內容極爲罕見,甚至可能有違憲疑慮,重點應是選擇某種勞動關係就應遵循何種規範,而非強制規定勞動契約需遵循單一契約關係。
林佳和指出,大法官釋字749號解釋對於勞動的判斷標準過於簡化,將工時與工作地點等要素錯誤視爲認定依據,混淆報酬計算與業務承擔本質,主管機關應建立明確機制降低業務員勞工身分認定爭議,例如參考荷蘭由主管機關先行認定勞動關係的做法,以減少實務混亂與從業人員的不確定性。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志峰則認爲,直接以法律強制規範契約型態相當罕見,應尊重市場機制與契約自由,但可透過政府資源提供弱勢一方支援。
誠胤法律事務所律師趙學斌強調,勞動契約不應置入保險法,金管會職責在於金融穩定而非勞資管理。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羅俊瑋認爲,產、壽險業務員與公司間的契約關係本質多元,應迴歸個案認定,不宜透過修法將勞動契約納入保險法,以免混淆保險法着重於保險市場監理與消費者保護的本質。
針對提綱二「公私協力」方面,林佳和認爲,金管會應多聽取工會意見,可進一步延伸爲勞資自治,交由各方討論,「究竟金管會要針對法律強制規範,由主管機關單方規定,還是給予公權力基礎,是個選擇問題」。
中華民國保險業務人員協會秘書長張惟皓則建議,應成立由主管機關、工會、業者三方參與的協商平臺,並針對重大懲處案件進行審查,以維持公平與可問責性。
針對提綱三「教育訓練」議題,多數代表持正面態度。張惟皓認爲,現行教育訓練課程過度偏重商品銷售,欠缺勞工權益與職涯發展課程,應讓工會參與共同辦理教育訓練。賴士葆也強調,越多單位承辦越好,支持打破壟斷,擴大勞工權益的保障。
壽險公會副秘書長金憶惠指出,現行制度已允許和工會合作辦理教育訓練,重點在於各單位間的協商與委辦需求,法制上不是太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