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勞工延後退休 有保障

勞動部14日發佈「勞僱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若勞工履行原有勞動契約並延後退休年齡,新舊制勞退、勞保權益不變。聯合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昨(14)日發佈「勞僱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若勞工履行原有勞動契約並延後退休年齡,新舊制勞退、勞保權益不變;年滿65歲退休後再受僱,參與新制勞退、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皆可繼續參加新制勞退、勞保。

勞基法已於2024年7月31日修正,明定勞僱雙方可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根據此次指引,僱主僱用高齡勞工過程中,勞工須注意勞工退休金、勞保、災保,僱主部分則可申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劃」及「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劃」等協助措施。

勞工退休金方面,指引規範,勞工適用的退休金制度,可分爲「繼續履行原有勞動契約並延後退休年齡」或「勞工年滿65歲退休後再僱用」兩種。

首先,如勞僱雙方約定,繼續履行原有勞動契約並延後退休年齡,因契約未中斷,勞工適用的退休金制度不變,應繼續適用。

也就是說,勞工適用勞退舊制者,僱主應依勞基法第56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適用勞退新制者,僱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繼續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

其次,若勞工年滿65歲退休後再僱用,勞工如在勞退新制施行後受僱,且符合本國籍勞工、外籍或陸港澳地區配偶、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攬才專法規定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者,即可適用。

勞保方面,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依勞保條例第9條第4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可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僱主不得拒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方面,受僱於依法已辦理登記事業單位的勞工,無論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僱主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爲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指出,若僱主繼續僱用高齡勞工,之後想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並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至於個別勞動契約終止事由,仍應依個案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