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鐘吞3罰單喊冤!辯「沒變換車道」 法院打臉:3違規都該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臺南吳姓駕駛短短3分鐘內連吞3張罰單,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未違規且裁罰過重。不過法院勘驗影像後認定,他確實連續出現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車道右轉及跨越雙白實線等違規行爲,且各行爲獨立成立,裁罰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駁回訴訟,3張罰單都要繳。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於2024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9分至10時52分間,駕駛小客貨車行經臺南市東門圓環及附近路段,先是在進入圓環時,由中線車道切換至內側車道卻未打方向燈,構成違規;接着又從內側車道直接橫跨多個車道右轉,未依規定先駛入外側車道;最後行經東門陸橋時,更跨越雙白實線變換車道,違反標線指示。
吳男主張,他當時只是跟隨前車行駛,並未刻意變換車道,且跨越標線處並非完全實線,認爲裁罰不當。此外,他強調在短時間內連續被開3張罰單,有違比例原則,應該只處罰一次。
法院勘驗檢舉影像後指出,畫面清楚顯示吳男確實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車道右轉,以及跨越雙白實線等行爲,且當時天候晴朗、視線良好,並無不能遵守交通規則的情形,顯見至少具有過失,依法應受處罰。
至於「3分鐘3張罰單」部分,法院認爲,3項違規發生於不同時間、地點與行爲態樣,且分別違反不同交通規定,屬於數個獨立行爲,依法應分別裁罰,並不適用僅處罰一次的規定,也未違反比例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定,臺南市交通局依規裁罰並無違誤,吳男請求撤銷處分爲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